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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教育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程》和《长沙市民办教育非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3/20 0:00:00 已阅读:1070 次 上一篇 | 下一篇 | 返回列表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管民办学校:

现将《长沙市民办教育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程》和《长沙市民办教育非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教育局 

2016年6月2日 

 

长沙市民办教育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程

 

一、审批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及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均属于行政审批事项。

二、审批权限

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其它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及其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所在地区、县(市)教育局审批。

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及其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由市教育局审批。

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及其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由市教育局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区县(市)教育局审批管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调整增设高中阶段教育层次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教育局审批;市批县管的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分立、合并及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由所在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教育局审批。

民办高等教育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及其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视申请事项和审批权限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批县管的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分立、合并及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应当由所在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

2、受理。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初审。教育行政机关负责民办教育的相应科室负责人为岗位责任人,根据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交分管负责人复审。

4、复审。教育行政机关分管民办教育工作的负责人为岗位责任人,根据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现场评议),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提出复审意见,报本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审定。

5、决定。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岗位责任人,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在审批表上签署决定意见。不予通过初审、复审和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颁证。教育行政机关负责民办教育的相应科室负责人为岗位责任人,根据教育行政机关的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颁发许可文书。对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布;对批准分立、合并及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民办学校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情况、拟办学校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相关资料。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身份证、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个及两个以上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3)筹设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和学校的借款、接受捐赠财产,不属于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包括学校建设装修情况、组织机构建设情况、教职工配备情况、实验实训场地、教学仪器设备和后勤保障情况等。

(3)民政部门出具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学校章程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章程应当规定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章程修改程序等主要事项。学校管理规章制度要涵盖教育教学、劳动人事、财务会计、安全保卫等方面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

(5)首届理(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理(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办学资金投入及银行验资证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与房屋、场地产权所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7)相关人员资格证明文件。校长资质证明文件(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证、决策机构聘任文件),教师资质证明文件(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证),财会人员资质证明文件(会计从业资格证)等。

(8)关于学校的建筑安全意见书、消防安全意见书、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申请筹设的所有资料及申请正式设立的(3)、(4)、(5)、(6)、(7)、(8)等9项资料。

3、民办学校申请分立、合并应提交的材料:

(1)学校向审批机关申请分立或合并的报告。

(2)理(董)事会组成人员签名并加盖理(董)事会或学校公章的学校理(董)事会同意学校分立或合并的决议。

(3)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4)分立、合并后学校法定代表人就学校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学校分立、合并前后债权债务、教育教学责任出具的承诺。

4、民办学校申请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学校向审批机关提出的相应申请变更的报告。

(2)理(董)事会组成人员签名、理(董)事会或学校加盖公章的学校理(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3)申请变更学校层次或类别的,需提交已达到拟变更新层次或新类别设置标准的说明材料;申请变更学校名称的,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学校办学章程修订案。

 


长沙市民办教育非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程

 

民办学校非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包括举办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办学场地变更和学校终止等,办理权限参照《长沙市民办教育行政审批规程》审批权限执行。

一、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的办理

1、申请。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学校关于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2) 原举办者向学校董(理)事会提出变更举办者的申请;

(3) 董(理)事会组成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学校董(理)事会关于变更举办者的决议(明确举办者变更、原举办者推选的决策机构自行解散、原决策机构推选的法定代表人和校长解聘或辞职);

(4)拟任举办者资格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要求的证明材料;

(5)财务清算材料;

(6)学校资产、文书档案移交清单;

(7)拟任举办者就学校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学校举办者变更前后债权债务、教育教学责任出具的承诺;

(8)原举办者和拟任举办者签订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9)拟任举办者推选的新董事会名单;

(10)学校办学章程修订案。

2、填表。填写《长沙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审查表》一式三份。

3、审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育的科室负责人和分管民办教育的负责人对学校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后,签署处室“初审意见”和领导“审定意见”。属于市批县管的学校应先由所在地区县(市)教育局签署意见。

4、约谈。教育行政部门同时约谈原举办者和新任举办者,了解变更相关事项处理情况,并提出相关要求。

5、办理。完成上述手续后,对同意变更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手续。

二、民办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办理

1、申请。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学校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2)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的辞职报告(社会组织举办者任命或委派的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有关任免、委派决定。原法定代表人去世需变更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3)董(理)事会组成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学校董(理)事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4)拟任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个人简历、系现任学校董(理)事长或校长的证明材料;

(5)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6)拟任法定代表人就学校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前后债权债务、教育教学责任出具的承诺。拟任法定代表人与拟任举办者一致的,可以不重复承诺。

2、填表。填写《长沙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审查表》一式三份。

3、审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育的科室负责人和分管民办教育的负责人对学校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后,签署处室“初审意见”和领导“审定意见”。属于市批县管的学校应先由所在地区县(市)教育局签署意见。

4、约谈。教育行政部门同时约谈原法定代表人和新任法定代表人,了解变更相关事项处理情况,提出相关要求。拟任法定代表人与拟任举办者一致的,可以不重复约谈。

5、办理。完成上述手续后,对同意变更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手续。学校凭《长沙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审查表》到民政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批登记手续。

三、民办学校变更办学场地的办理

1、申请。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学校关于申请变更办学场地的报告;

(2)董(理)事会组成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董(理)事会同意变更办学场地的决议;

(3)新办学场地基本情况(包括地址、周边环境、房地面积、房屋结构、功能区域分布、原始用途及消防安全等);

(4)新办学场地为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新办学场地为租用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以及与房屋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学校办学章程修订案

2、填表。填写《长沙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审查表》一式三份。

3、考察。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育的科室负责人和分管民办教育的负责人对学校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后、对新办学场地进行实地考查,确认是否符合办学要求,并签署处室“初审意见”和领导“审定意见”。属于市批县管的学校应先由所在地区县(市)教育局签署意见。

4、办理。完成上述手续后,对同意变更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手续。

四、民办学校终止的办理

1、申请。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学校关于申请终止的报告;

(2) 董(理)事会组成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学校董(理)事会同意学校终止的决议;

(3) 学校关于在校学生和在职员工分流安置情况及往届学生学籍注册和毕业发证等遗留问题处理情况报告(含遗留问题处理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4)财务清算材料(财产清偿和剩余财产处理);

(5)举办者就学校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学校终止后出现的教育教学、债权债务和其它遗留问题出具的承诺。

2、审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育的科室负责人和分管民办教育的负责人对学校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签署处室“初审意见”和领导“审定意见”。属于市批县管的学校应先由所在地区县(市)教育局签署意见。

3、办理。经审查可以终止的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发文批复终止,收回学校办学许可证、销毁学校印章。被终止学校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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